(2018)浙1023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台州市黄岩达亿模型有限公司(91331003MA28GLL819):
傅昌标(332603197102032276):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永进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黄岩达亿模型有限公司、傅昌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台州市黄岩达亿模型有限公司、傅昌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台永进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546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台州市黄岩达亿模型有限公司、傅昌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台永进塑胶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1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你们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联系电话:0576-83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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