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被告: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东方尚雅(北京)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996242068),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西5号厂房(谷仓科技孵化器2051号):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东方尚雅(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厉海笑、熊守信、徐挺强、朱平宰、许玲玲、王刚、倪庆云、关荣林、郑浩哲、张俊敏、裴成月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浙1023民初2422号判决,被告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王刚、张俊敏、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郑浩哲、裴成月、倪庆云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2422号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王刚、张俊敏诉称:一、判令撤销(2018)浙1023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本案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承担。上诉人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上诉人郑浩哲、上诉人裴成月均各自诉称:一、判令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浙1023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倪庆云诉称:一、依法判令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3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第二项中关于上诉人的判决;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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