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朝兵(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8001073050):
本院受理原告齐孝检与被告台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朝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08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齐孝检起诉:一、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修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时候、奚淑娟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张修峰担任本案主审法官,本院定于2019年8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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