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钱宏耀(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405138513):
本院受理原告叶金田与被告钱宏耀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51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叶金田起诉: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5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修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中伟、周亚飞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张修峰担任本案主审法官,本院定于2019年8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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