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房殿腾(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812231013):
本院受理原告潘聪霞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9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准予离婚,婚生女儿房家瑶、房爱萌由原告抚养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止,女儿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4000元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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