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683133338P):
本院受理原告华旗石材(南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67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华旗石材(南安)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63070元以及利息82492.18元(一1157177.9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以657177.9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30日;以86307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20日为82492.18元);以上合计945562.1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二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576-89357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