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龚祥江(332625196906143215):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照平诉你与谢林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31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龚祥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照平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1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执行中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6200元);二、龚祥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照平保全申请费1020元;三、由谢林桂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林桂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龚祥江追偿。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龚祥江、谢林桂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联系电话:0576-8317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