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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1018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洪思福(362329196108294814):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玲芳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01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洪思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玲芳货款5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0192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洪思福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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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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