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吴建君(330623197512211676):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875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9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7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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