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晓明(331023198410240313):
本院受理原告余绍梯与林德迁与林晓明、林晓亮、林刘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6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第三人与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关于坐落玉湖村后门洋地方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天台集用1995字第36508号)以及宅基地的拆迁协议书确定的安置权益的50%的权利份额归申请人所有、享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平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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