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曹洺(332625196408073912,新疆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二宫村5-999号)、
曹薇(331023198606223128,天台县平桥镇下曹村13组9号)、一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91330105
MA2AXJ554B,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430号丰元国际大厦1、2、3幢403室-49):
本院受理原告张佐赏诉被告陈斌麟、杨会飞、曹薇、曹洺、张文叫、第三人一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8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张佐赏起诉:1、判令各被告对(2018)浙10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补充赔偿原告保证金15万及利息损失、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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