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普勇(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712116717):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诉你与被告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王昌鸟、王士斗、杨子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8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门立即偿还货款人民币1385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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