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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6623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黄海波(331004198701080912)

本院受理原告陈静诉被告黄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62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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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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