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楼永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508142418,住浙江省临安市於潜镇潜阳路249号):
楼宇庭(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906240318,住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白马村纸方里13号):
本院受理原告 叶碧芬 诉你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楼永平、楼宇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碧芬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960元,由被告楼永平、楼宇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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