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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863号公告

 

  

 

赵富良(412724198205043412):

本院受理原告周昌鑫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863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5249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特此公告

 

 

0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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