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台正灿棉纺织厂、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及你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2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浙1023民初6204号民事裁定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汇票金额人民币2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16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2.判令浙江天台正灿棉纺织厂、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三日内。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浙1023民初6204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3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案件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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