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纽仕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邬存健与被告深圳市纽仕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7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证据、廉政监督意见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退还服务费人民币七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算志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现主张66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7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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