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金良杰:
本院受理原告叶卫卫与被告金良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金良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卫卫支付车辆损失费3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被告金良杰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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