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白东明(330225197203120034住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4幢505室):
本院受理原告蒋智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一、限被告白东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智娟货款448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19日起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白东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智娟保全申请费287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15元,由被告白东明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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