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645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赖建军(332522197809142798):
本院受理原告丁彩芬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45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彩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彩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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