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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袁继清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3405223731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131-15号)

许雪英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3305190020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131-15号)

许敏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5907058284住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五七采油路3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小明与被告袁继清、许雪英、许敏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交纳通知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袁继清、许雪英、许敏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路东段安置区42-9-10房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合法部分)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至被告袁继清、许雪英、许敏生名下。二、被告袁继清、许雪英、许敏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叶小明办理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路东段安置区42-9-10的房屋(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合法部分)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手续至原告叶小明名下。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被告袁继清、许雪英、许敏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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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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