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刘春(330624198704177557):
本院受理原告王青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121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浙1023民初1210号保全裁定书。原告王青强起诉要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裁定:冻结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期限为一年。本案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青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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