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刘普勇(332603197712116717):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红诉被告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第三人王昌鸟、王士斗、杨子明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8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购买砖块预付款计人民币9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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