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袁海红(412724197302133335):
本院受理原告周昌鑫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83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昌鑫起诉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38000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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