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征(330323197606147912):
严美龙(330323197906087915):
本院受理原告倪晓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张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晓丰借款本金288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12万元的借款利息自2018年2月3日起开始计算,其余1686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开始计算);二、被告严美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360元,减半收取3180元,由你们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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