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美红(天台县平桥镇平镇街村始丰西路4巷8-5):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夏瑞君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本院(2017)浙1023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二、限原审被告陈美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夏瑞君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审原告夏瑞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4680元,由原审被告陈美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交纳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满后七日,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请张贴)
联系电话:0576-831707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