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梁中尉:
本院受理原告郑委玲与被告梁中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75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廉政监督意见卡。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2018年10月16日签订房地产交易协议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整及返还购房款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25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17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