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5623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上海正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0198203L):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天台山水泵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62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张 修 峰
联系电话:8935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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