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梁祚福(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蓝色多瑙河小区11幢2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徐庆诉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浙1023民初4927号判决,原告徐庆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徐庆起诉要求:一、依法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1023民初4927号判决;二、依法改判:1、确认原告系被告实际股东,并享有被告8%的股权;判令被告与第三人胡玉斌协助原告将原登记于被上诉人胡玉斌名下的8%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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