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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6146号裁定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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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天台大钬过滤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146号裁定书,本院裁决:准许天台大钬过滤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天台大钬过滤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特此公告

 

 

0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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