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天台山外山置业有限公司(天台县石梁镇龙黄堂村):
本院受理原告徐庆诉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你无固定办公场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徐庆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合计10920元,由原告徐庆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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