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梁中尉(332602197502212616):
本院受理原告葛碧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5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原告借款107400元;要求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 一九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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