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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6778号公告

 

  

 

陈祖卫(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109171830);

陈爱华(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310011847):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山河包装箱厂诉你们与陈祖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778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755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378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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