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邦庆(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006173013,住浙江省天台县三州乡道士岩村27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与被告陈邦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陈邦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人民币57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7日开始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人民币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7日开始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邦庆负担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担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 修 峰
联系电话:8935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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