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乾君(332522197312142119):
本院受理原告丁彩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4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26950元并自2018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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