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翔峰(350128197407041917):
本院受理原告金元朋诉被告林翔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林翔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元朋货款18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576-83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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