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剑(332603197710133999)、杨丽(332603197902103984):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婷婷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67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胡剑、杨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婷婷借款223646.44元;二、胡剑、杨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婷婷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2138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25元,由胡剑、杨丽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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