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赞明(332603197309200011):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霞明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67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赞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曹霞明借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3月31日尚欠的利息为13万元,2018年9月19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王赞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霞明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302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10元,由曹霞明负担185元,由王赞明负担34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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