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白东明(330225197203120034住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4幢505室):
本院受理原告蒋智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26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起诉: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44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277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8)浙1023民初6262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白东明所有的坐落在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4幢505室房地产及车位,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白东明所有的号牌为浙BK5Z16的小型汽车,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蒋智娟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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