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祥委(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40118071X,住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螺溪村螺溪东路75-4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丁祥委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丁祥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金38104.9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0‰从2016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丁祥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险费2257.84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丁祥委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张 修 峰
联系电话:8935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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