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金良杰:
本院受理原告叶卫卫诉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3245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意见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及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准利率计算的实际损失(暂结算至2018年11月15日为1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14日在天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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