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继清(332625193405223731,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13巷1-15号),
许雪英(332625193305190020,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13巷1-15号),
许敏生(422429195907058284,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五七采油路3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小明诉被告袁继清、许雪英、许敏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17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叶小明起诉: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其出卖给原告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路东段安置区42-9-10的房产转户手续,房屋价值100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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