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18)浙1023民初553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人民

    

张蓉43122419900508632X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日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5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日海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杨日海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特此公告            

 

2018123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4-2026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   邮编:317200   电话:12368
浙ICP备06050081号-2    公交路线:    电子地图
建议IE6.0以上版本,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访问量:20822892

浙公网安备 3310230200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