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553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张蓉(43122419900508632X):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日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5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日海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杨日海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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