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上海其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5814304):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天台山水泵厂与第三人上海其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蓉蓉、严志如、季淑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62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2018)浙1023民初5622号案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起诉:一、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的被保险机动车为沪DH1320的保险合同;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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