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楼永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508142418,住浙江省临安市於潜镇潜阳路249号):
楼宇庭(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906240318,住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白马村纸方里13号):
本院受理原告 叶碧芬 诉你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6206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意见书各一件。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楼永平、楼宇庭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暂算至起诉时为人民币270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十五日 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8:30分 在本院第十八法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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