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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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被告陈敏卫、奚聪龙、奚军亮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陈敏卫、奚聪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借款1989340.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陈敏卫、奚聪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限被告奚军亮、你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10元,减半收取14105元,由被告陈敏卫、奚聪龙、奚军亮及你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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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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