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启唱(532129198403131516):
本院受理原告汤有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有杰货款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15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你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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