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8905105Y,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中段1357号1206室):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华、裘先睿与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汉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铁汉宁波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国华、裘先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王国华、裘先睿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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