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顾中华(412724198006293371):
本院受理原告周昌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9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2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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