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冯志勤(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301245312,住河南省息县临河乡余楼村大冯庄):
本院受理原告周昌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59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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